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52号
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冯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军、张琳炜,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大旺路1-1号C区01座。
法定代表人:华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广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大旺路1-1号C区01座3楼。
法定代表人:谢兴阳,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大旺路1-1号C区01座。
法定代表人:韦程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原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唐华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福地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S1栋。
法定代表人:陈汝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四塘百东企业服务站(南百二级公路旁BD05-12-02地块)。
法定代表人:韦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福地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计5.29亿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2、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计3.17亿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3、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座落于百色市面积117660.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右国用(2015)第0××6号)和位于百色市面积均为19799.80平方米的房产【证号:桂(2018)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4号、第0××7号】;4、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广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百色市面积3799.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桂(2018)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3号】;5、查封被申请人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11号聚丰广场写字楼的2层、3层、4层、5层、6层、7层、8层、9层、10层、11层、12层、13层、14层、15层、16层、17层、18层、19层、20层、21层、22层【不动产证号:桂(2018)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0号、第0××9号、第0××8号、第0××7号、第0××6号、第0××5号、第0××4号、第0××3号、第0××2号、第0××1号、第0××0号、第0××9号、第0××8号、第0××7号、第0××6号、第0××5号、第0××4号、第0××3号、第0××2号、第0××1号、第0××0号】。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诉前保全担保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5.29亿元范围内,冻结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福地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冻结、扣押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广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福地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实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线索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