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桂1002行审89号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住所地百色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局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百右林罚决字[2018]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称,因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保安村那利屯铁路桥旁东经八路15.76亩林地用途用于建小微企业,2018年2月2日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依法向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右林罚决字[2018]第011号),责令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5067元。截至目前,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已缴纳应缴的罚款,但未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恢复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保安村那利屯铁路桥旁东经八路15.76亩林地植被原状。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向本院提交了林业行政处罚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勘验委托书、勘验、检查笔录、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勘查意见书、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示意图、现场照片、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森林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四塘镇保安村那利屯铁路桥旁东经八路15.76亩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百右林罚决字[2018]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恢复林地原状15.76亩,并处罚款105067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24日缴纳罚款105067元,但未恢复林地原状。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亦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执行人履行催告义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恢复林地原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百右林罚决字[2018]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恢复林地原状15.76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泽华
审 判 员 黄 嘉
人民陪审员 班雅洁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