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81执保424号
申请保全人:瓦房店市玉丰大棚棉被厂,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0TUE8P08。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性,1970年0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保全人:林芝盛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B3区137-13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QFG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瓦房店市玉丰大棚棉被厂与***、林芝盛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