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财保94号
申请人:河北中瑞汇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石灰窑镇野猪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MA0DBWXE0L.
法定代表人:姜晓春,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唐村镇电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CK3RM2C.
法定代表人:刘永格,经理。
申请人河北中瑞汇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查封,金额以38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中瑞汇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名下账号:90×××45,开户行: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唐村支行及账号:80×××39开户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冻结金额以380000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中瑞汇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仇学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