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口路8号。
法定代表人:苏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服务中心9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上诉人注册地虽在镇江新区大港,但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镇江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