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财保24号
申请人: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服务中心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352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口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T6HLH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