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

246常州克拉赛克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246号
原告:常州克拉赛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稻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8489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352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克拉赛克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克拉赛克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克拉赛克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克拉赛克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32元,由原告常州克拉赛克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