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

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5144号之一
原告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0元,减半收取53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羊彭善 人民陪审员  丁雪英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