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恒硕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金恒硕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602民初1350号
原告:山西金恒硕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东风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4105980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润,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金恒硕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大同市城区***小区2号楼4单元301室。(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振华东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06559041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综合部职员,现住朔城区盛世家园北区三排。(身份证号:×××)
原告山西金恒硕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金恒硕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润、被告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金恒硕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52714.97元。事实与理由:1.2015年7月16日,原告通过招标程序中标被告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学府青年城小区483户,每户1836.69元,总金额887120.23元总承包燃气采购及施工。收到工程进度款300000元。欠工程款587120.23元。2.2015年11月5日,原告通过招标程序中标被告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金沙林秀小区453户,每户1844.58元,总金额835594.74元总承包燃气采购及施工。收到工程进度款170000元。欠工程款665594.74元。2015年7月起,共中标被告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二项、总金额1722714.97元,共收到工程进度款470000元,工程已按时交付使用,被告共欠工程款1252714.97元。至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原告诉至贵院,敬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原告工程欠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金恒硕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52714.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4元,减半收取8037元,由被告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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