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矿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矿测绘院、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4民初12317号 原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353771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村308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3725081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以下简称“地矿测绘院”)与被告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德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矿测绘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润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矿测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85689.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689.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5日,因业务往来原告收到被告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85689.61元,票据到期为:2022年1月15日,票号:230345207705820210115823009746)。2022年1月15日,原告请求付款遭拒。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承担到期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中润德公司称对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对利息不予认可,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润德公司认可地矿测绘院主张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85689.6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地矿测绘院主张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日期从票据到期之日次日即2022年1月16日起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承兑汇票票面金额85689.61元,并支付以85689.6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计971元,由被告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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