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矿测绘有限公司

贵州黔途物探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地矿测绘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315号 原告:贵州黔途物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黔途物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建设工程斟察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立案。贵州黔途物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黔途物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黔途物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计1143元,由贵州黔途物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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