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矿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日照御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日照御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30662719W,,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与日照御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后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9月23日和2020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执行到被执行人银行内存款11539.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许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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