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矿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矿测绘院、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6民初5899号 原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赢牟东大街99号22幢北501。 法定代表人:于华。 原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与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地矿测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71526.5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52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9日,因业务往来我方收到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我方提示付款后遭拒,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9日,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签发票据号为230845102815920200709676653490不得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71526.56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收票人为山东省地矿测绘院。2021年6月8日,山东省地矿测绘院作为持票人提示付款遭拒,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庭审中,山东省地矿测绘院提交与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用于证明受让案涉票据依据的是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 上述事实,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本案中,山东省地矿测绘院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有权向出票人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自负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山东省地矿测绘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山东省地矿测绘院票据款71526.56元及利息(以7152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94元,由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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