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东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4411155Y。
法定代表人:王兆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环镇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37822810。
法定代表人:汤鹏云,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与常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辰公司工程款3364639.32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6349.5元,合计3470988.82元。二、中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交付涉案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三、中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开具已支付工程款10534763.88元的增值税发票。四、驳回中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49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49910元,由**公司负担387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933元,由**公司负担1093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互联网银行账号,数额较小。被执行人自行支付20万元,已扣划被执行人18348.23元,合计218348.23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查询,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不动产权证号为(2005)012870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目前,该地块上已进行了工程建设,但相应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部分房屋已出租,部分房屋仍在装修,申请执行人明确暂不要求本院处置上述不动产。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在经营中。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11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刚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不动产权证号为(2005)012870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