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367号
申请人: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4411155Y,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东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人:江苏康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02013499N,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康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申请人:**,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康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蒋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蒋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柏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