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占旺春、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1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占旺春,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西路2号中源大厦B-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13715939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东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441115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占旺春与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88660元,并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共计588660元,案件受理费用4318元,本案执行费8329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27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振
审判员***
审判员柏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