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环镇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37822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东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441115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同利,***同***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苏0411民初6176号民事调解书。因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常州市**电器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执行和解为由向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23)苏0411执17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荣
审 判 员 赵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昊
书 记 员 赵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