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105号
申请人: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村凉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7602480X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彬彬,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二区A栋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40505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瑞濠工业园区CD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EB4BU74。
负责人:***。
被申请人:**亨,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亨名下的银行存款4,247,8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亨名下的银行存款4,247,8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