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二区A栋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40505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江阁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办事处民建村火石丫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E3RL6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上诉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江阁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阁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江阁公司自述“我方一直认为**是对方公司代理,基于远大项目控制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声望,相信他所安排的财务人员足以代表公司进行结算,所以没有要求上诉方出具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在结算单上,并未加盖远大公司和江阁公司的印章,原审认定江阁公司有理由相信第三人***、**系职务行为,证据不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康 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