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320号   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镇民建村苏家湾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FU61679。 经营者:***     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二区A栋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4050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0 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渝0116财保30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991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诚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