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升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荣升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鸿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02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荣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朝国。
被执行人:四川天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4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天鸿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天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507.50元(本金243507.50元;奖金20000.00元;逾期违约金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