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8928号之二
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英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5弄5号3楼北侧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成。
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上海英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方公司以被告英凡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南方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凡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7995元,由原告南方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逢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