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康尔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04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香舍花都****。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康尔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康尔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8月10日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分别于2019年7月3日、7月8日、8月5日、9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19年7月8日进行了房产信息的传统查控,并于2019年7月18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财产调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综上,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