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康尔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04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香舍花都****。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康尔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曹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康尔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北市淮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依据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43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该执行申请已经立案,案号为(2019)皖0604执530号,本案为重复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604执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