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2643号
原告:***,男,汉族,住本区某某。
被告: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本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