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02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032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款82131.7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5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贠承一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