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02执26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6008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回案款74546元,并已全部对付申请执行人***。下余案款89039.7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5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贠承一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