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县水务局、安阳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民初5307号
原告: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文峰区鑫泰苑二期1号楼3单元7层东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6716591214。
法定代表人:杨会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水务局,住所: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2号。
负责人:李双林,职务:局长。
被告:安阳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住所:安阳市北关区解放大道东段路北。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水务局,住所:安阳市殷都区钢一路46号。
负责人:路庆峰,职务:局长。
原告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水务局、安阳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安阳市殷都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178.26元及利息17453.47元(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日按年息6%计算),2019年8月1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支付完毕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安阳县水务局、安阳市殷都区水务局为被告,但被告提供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显示其名称为安阳县水利局和安阳市殷都区水利局,故原告所诉主体错误,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