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605民初97号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任******段TJ-6标项目经理部副书记。 被告:***,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