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605民初97号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任******段TJ-6标项目经理部副书记。
被告:***,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