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3民初1737号 原告:***,男,1962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冠***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390号4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625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25元,按40%收取计20.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 蕊 书 记 员 王 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