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5民初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所主张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在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审法院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为东源县新港镇依法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另外,如果认为本案部分款项系货款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因送货单中明确注明收货单位是广东省东源县××镇抢险工地,该送货单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可以认定双方约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东源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东源县××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