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誉翰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624民初135号 原告:***誉翰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誉翰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誉翰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1: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2:***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誉翰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及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801.33元,减半收取计13,900.67元,由***誉翰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来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97.00元,减半收取计3,248.5元,由***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负担。 审 判 员 普布措姆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江央曲珠 书 记 员 ***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