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睿博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493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睿博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睿博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5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系永和花园安置楼、莒南县北城城市片区安置楼项目中标施工单位。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陕西睿博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为被告陕西睿博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后经结算,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450000元至今未支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被告陕西睿博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北城城市片区××楼项目所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移转至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经查,原告与被告陕西睿博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和花园消防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永和花园安置楼、莒南县北城城市片区安置楼项目消防部分的劳务及部分耗材。原告与被告陕西睿博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劳务合同。而是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因涉案项目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在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路街道××路,故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