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27民初249号
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6527213P,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娜,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FG8K2G,住所: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A-1楼。
法定代表人:倪红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68912524K,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创业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华祥喜度大厦1单元7层7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61.2元减半收取7530.6元,由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洪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孟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