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1481执1906号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河某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652721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创业路与滨湖路交叉口**喜度大厦1**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6891252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81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总计工程款180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已付80万元,以被告实际付款为准,如有出入,再行扣除),该款定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40万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付款时间节点按时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并承担违约金70000元。因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查到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
3.对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查到汽车的相关登记资料。
4.对被执行人名下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7724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34件。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