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5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康斯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杨传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传收,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同上。被告杨传收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传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传收在齐鲁银行6223××××25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0494.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