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
法定代表人:康斯文。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杨传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荡宇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邱方存,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传省,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传省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传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传省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808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13796.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