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恢1310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88号。
主要负责人:刘保江,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三教寺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鲁阳谷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7日之前将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一次性还清,保证人***自愿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决定书。2021年8月23日、2022年3月7日、4月6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2021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谷县××楼镇××路西侧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两处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电话笔录。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金钱给付标的8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