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180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2666XX。住所地阳谷县运河东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87163864T。住所地阳***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阳***电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357934519。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26714875XQ。住所地阳谷县***三教寺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89250997X。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59年04月0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59********,汉族,住阳谷县***三教寺村616号。
被执行人:***,女性,1959年0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59********,汉族,住阳谷县***三教寺村6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电缆厂、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1046号。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恢18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