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财保16-2号






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纬六路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多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朱英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担保人颜世金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现双方已经调解结案,申请人请求解除对担保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担保人颜世金名下豫JNZ101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永林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昂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