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财保16-1号
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纬六路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多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中兴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艳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担保人颜世金名下豫J×××××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车辆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颜世金名下的豫JNZ101号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永林
[院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昂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