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7财保15号
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纬六路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多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占朝,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台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中兴大道两侧。
法定代表人:沙元中,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台前**置业有限公司的商铺和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台前**置业有限公司在**·城市之光小区临街91#商铺。
二、冻结被申请人台前**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的存款账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永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昂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