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97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华,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超,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台前县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前县纬六路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多波。
被告:**增,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
被告:岳元达,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亚泰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增、岳元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前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