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执6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东涛、胡彦普、王立霞、黄玉芬、海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冀0528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东涛、胡彦普、王立霞、黄玉芬、海洋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海洋电缆有限公司偿还营东电缆有限公司6308157.5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胡东涛、胡彦普、黄玉芬、王立霞就上述款项对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给付责任;3、承担案件受理费55957元、缴纳执行费58941元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东涛、胡彦普、王立霞、黄玉芬、海洋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东涛、胡彦普、王立霞、黄玉芬、海洋电缆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胡东涛、胡彦普、王立霞、黄玉芬、海洋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惩戒措施: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冀0528执610号限制消费令、(2020)冀0528执610号执行决定,决定将被执行人胡东涛、胡彦普、王立霞、黄玉芬、海洋电缆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同日作出(2020)冀0528执610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胡东涛、胡彦普、王立霞、黄玉芬拘留15日(其中胡东涛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
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情况。通过上述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控制措施:1、于2020年5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胡东涛、胡彦普、王立霞、黄玉芬、海洋电缆有限公司存款(含财付通、支付宝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3216.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支取;2、于2020年7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厂房等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东涛名下位于宁晋县宁晋县黄儿营东村东环路西门市各一处(查封动产的到期时间为2022年7月23日、查封不动产的到期时间为2023年7月23日),上述查封财产均因首次查封案件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暂时无法进行处置;3、于2020年7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冀E×××××、冀E×××××、冀E×××××机动车各一辆(查封到期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但未实际控制;4、于2020年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立霞名下两份收益性保险,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暂未产生收益,无法进行划拨。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采取了司法惩戒及信用惩戒措施,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果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导致解除强制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