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财保133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胡彦周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彦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