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8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彦周与被执行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协议并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28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