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缆有限公司

长城电缆有限公司、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尧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计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卓达城市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兰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鲁1003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96488.16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76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股权、车辆、存款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和房地产,本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进行了查封,但该查封系轮候查封,不能处置。房地产部分由于查封可能会影响到已买受人的网签与办证,故本院未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因卓达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杨卓舒及其他相关人员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相关企业财产均被公安机关查封或公安机关发函告知相关财产为涉案财产,故该相关财产依法暂不能处置。
5、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但申请人不同意该案终本,本院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003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涛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张文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于英哲
书记员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