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缆有限公司

长城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1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尧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旭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全,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曹晓南,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晓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冀0528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晓南、***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11568.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晓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曹晓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冀0528执1366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曹晓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曹晓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冀0528执1366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曹晓南、***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晓南、***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0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E×××××汽车一辆,本案无法处置。
另经对被执行人曹晓南、***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赵丽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