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2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尧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清徐县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也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案款2250609.3元、诉讼费2490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