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宏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宏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5475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宏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宏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2018)浙0782民初245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322804.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楼冬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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